<<不可放棄五層以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計監造權>>

作者:班代04.04

建築法第十三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範圍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核示如左:

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6.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7.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14.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1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

乙、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類。
6.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
9.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10.
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有關人民申請案件應檢附相關資料


四、使用執照變更用途圖說審查
(一)申請書〈設備師+起造人大小章〉
(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建築師+起造人大小章〉
(三)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表〈建築師大小章〉
(四)使用執照影本〈建築師大小章〉
(五)消防設備師證書〈設備師章〉
(六)消防圖說乙份〈設備師章〉
五、使用執照變更用途現場勘查
(一)申請書〈建築師+起造人大小章〉
(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建築師+起造人大小章〉

(三)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表〈建築師大小章〉
(四)使用執照影本〈建築師大小章〉
(五)勘驗合格證明書〈設備師+起造人大小章〉
(六)消防設備師證書〈設備師章〉
(七)消防圖說二份〈建築師大小章〉

.營利事業現場勘查
() 消防平面圖(標示該曾面積.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數量)
(
) 使用執照


從以上所列資料,分析其嚴重性如下:

1
、如果建築師取得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權;以上小面積場所,所列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例如網路咖啡、幼稚園、安親班、補習班、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的使用執造變更會審會勘及營利事業現場勘查,建築師皆可繼續執業。

2
、近年來營建業不景氣,建築物新建工程案銳減,反而是室內裝修及變更用圖案較多,通常業者為趕時效,能早日取得營業執照,在消防審查及會勘上較願意付出合理的設計酬金(一件最少二、三萬以上)這類案件面積小,只要有效通風檢討符合規定,其他消防安全設備就非常簡單,設計圖不過兩三張,試想這類案件,能把它放棄嗎?

3
網路咖啡、幼稚園、安親班、補習班、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的使用執造變更會審會勘及營利事業現場勘查是目前建築業不景氣中,還可以做的工作。

4
、今天,如果將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允許建築師繼續執業,將來,建築師公會就有可能在擴大其可執業範圍。請注意河水要氾濫成災,必先突破河堤一小缺口,消防法就是我們消防設備師()的保護堤,消防設備師法中若加入建築師條款,情況就像在河堤內裝一顆十噸 炸藥一般,當它炸開時,就無法防堵河水氾濫。請大家再深思一番。

5
、消防設備師法草案在立法院一讀之後,遭受到建築師公會強力阻撓,甚至要加入建築師條款,一部關乎消防設備師()的管理大法與建築師有何關聯。與其讓步求得立法通過,不如堅持到底。再苦個三、五年後,我們的春天一定會來臨。

6
、小弟才疏學淺,論述有誤之處,有請先進前輩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