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 程 |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組織章程 |
|---|---|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三條 | 本會以聯合全國消防設備師,增進消防學術、提高社會地位、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參與社會服務、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維護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五條 | 本會以全國地區(台灣、澎湖、金門、連江)為組織區域。 |
| 第六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 第七條 |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辦事處組織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