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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轉貼   [男] [2010-09-09 07:53:33]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中藥商行賄案/二審逆轉 8立委全重判
自由時報

6人無罪變有罪 2人為現任立委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藥商公會全聯會爭取調劑權行賄立委修法案,昨天二審出現重大改判,一審僅認定前立委邱垂貞、廖福本兩人有收賄對價,判決有罪,其他馮定國等六名前、現任立委無罪,但高等法院認定本案是「假贊助,真行賄」,認定藍綠八名前、現任立委皆以立委的修法職權收賄,改判八人重罪,其中以邱垂貞被認定收賄一千萬,判十年最重。本案為遊說行賄立委修法、立委全被判刑的首例,不過仍可上訴。

涉嫌收賄修法 全被判刑首例

因合議庭皆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罪」論處,判決結果,八位現、前任立委刑責皆以七年重刑起算,除廖福本維持一審的八年半刑度外,邱垂貞刑責從八年加重為十年。改判有罪的六人,刑度也從七年至八年不等,且全遭追繳不法所得,這八名當時參與修法的立委,目前僅李俊毅、許舒博仍是現任立委。

邱垂貞判10年最重 須追繳1000萬

本案由特偵組偵查後起訴,檢方調查,衛生署反對未經國考即逕行修法賦予中藥商調劑權,中藥商公會全聯會為透過修法爭取調劑權,由理事長徐慶松等人,自八十五年七月起利用舉辦培訓機會,向參訓的中藥商提出「遊說修法」構想,以中藥商公會全聯會名義發起樂捐,打算以金錢攻勢假藉支付「贊助金」等名義,分頭遊說和行賄立委,使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案能三讀過關,讓中藥商免經過國考取得調劑權。

結果共募得三千九百零二萬元,自八十五年十月起,徐慶松等人動用人脈、甚至立委的親兄弟、連襟等關係,分頭遊說,並假藉「贊助金」名義,行賄八名第三屆立委,藥事法該修正案也在八十七年五月卅日獲立院三讀通過。


修法過程還發生插曲,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九日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審查時,除該委員會立委趙永清、李俊毅、陳鴻基出席,不屬該委員會的許舒博、邱垂貞亦列席,邱揚言,若修正案不通過,將誓死抗爭,最終完成一讀,李俊毅、邱垂貞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反對修法的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委蘇貫中下台,迫使蘇在審查會後請辭下台。


此外,廖福本原向徐慶松等人索賄一千萬,但徐認為修正案能過關,要感謝者不僅廖一人,只支付他六百萬。


高院合議庭指出,全聯會在修法期間或修法通過後的市長、立委競選期間,依立委允諾或期約,共交付卅萬至一千萬給八立委,分別進行提案、連署提案、請同黨立委支持、贊成表決等職務行為,最後修正案三讀,八立委並由本人、父、兄、配偶收受賄賂,且均知情,也和推動修正案有「對價關係」。


  回應者:執行長:林世昌   [男] [2010-09-09 08:44:44]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遊說行賄立委修法、立委全被判刑的首例
  
   衛生署反對未經國考即逕行修法賦予中藥商調劑權,中藥商提出「遊說修法」構想,分頭遊說立委,使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修正案能三讀過關,讓中藥商免經過國考取得調劑權。
  
   高等法院認定本案是「假贊助,真行賄」,認定藍綠八名前、現任立委皆以立委的修法職權收賄,改判八人重罪,其中以邱垂貞被認定收賄一千萬,判十年最重。本案為遊說行賄立委修法、立委全被判刑的首例,不過仍可上訴。
  
   對於這件法律判決,有助於本會在捍衛「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所堅持必須經過國家消防考試,始取得消防設備師資格,任何團體不得藉立法或修法程序,取得憲法第86條所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曾順正
   執行長:林世昌
   *********************************************
  

留言者:委員會委員 電子信箱  [男] [2010-08-18 08:09:37]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請問社區請廠商代申報消防缺失,後提出改進計劃,計劃要項多過消防缺失,工程完成後尚未驗收,先前有在估價單上蓋社區管委會大章,缺小章,估價單上備註欄有印好的文字:視同合約.且其報價單中甚多不合理之處,例如:改進計劃中有消防設備電阻故障,報價單上為設備電組查修,請問本社區是否可提請公會鑑定組對估價單內容及報價提出公正第三方的意見.謝謝
  回應者:秘書處   [男] [2010-08-20 08:50:43]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本會答覆如下:
  
   1.本會鑑定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協助法院、公(民)營機關團體,作第三方之公正鑑定。
  
   2.貴管理委員會所述情況是否需要以鑑定方面處理,請管理委員會自行斟酌,委託本會鑑定必須支付鑑定費。
  
   3.如需消防專業諮詢,可聯絡本會資深消防設備師 許進財0937-147178。
  
  
   秘書處 林世昌 990818
  
    回應者:轉貼   [男] [2010-08-20 08:52:53]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感謝 貴會撥冗回答本社區目前疑慮~
    
     僅代表本社區全體住戶向 貴會致上萬分謝意~
    
    
    
     針對目前一些消防廠商兢兢業業的經營並投入心血在社區公安這個區塊,
    
     深感敬佩~
    
    
    
     然仍有極少數廠商,認為消防屬專業技能,致在缺失更正報價上,採取欺瞞手法
    
     本人將缺失改進計劃與報價單拿給其他消防設備士看,指出其中少部分不合理
    
     地方,價格高達57%,屬可調整或調校項目,卻以新品報價費用矇騙社區總幹事與
    
     委員會成員,深感痛心.
    
    
    
     本社區亦決定將走法律訴訟的道路以維護本社區權利,
    
     再次向 貴會致上謝意~
    
    
    
     祝 商祺
    
    
    
     社區委員會 呂OO
    

留言者:工作機會   [男] [2010-08-15 00:30:09]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汰換望安航空站消防設備工程
公開招標公告

留言者:5000-500   [女] [2010-08-11 08:34:03]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今年
設備士考上了132人
預計半年內受訓
申請證書
如能確保132人都要申請-設備士-證書(內政部發的)
這樣落日條款應該會到期才對吧!

請各-消防公-協會要--用點心--

確保-132人都要申請--才好
  回應者:法規會   [男] [2010-08-11 21:35:06]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感謝關心及提醒
  
   我們會去做
  
   法規會990811

留言者:蘇東坡 電子信箱  [男] [2010-08-10 09:53:06]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有關集合住宅地下室建築物附屬之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但設有機械停車設備,停車位超過10輛!
北縣市是否均要求設置泡沫滅火設備?
  回應者:會員   [男] [2010-08-11 21:07:18]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要求設置泡沫滅火設備
  回應者:蘇東坡 電子信箱  [男] [2010-08-16 09:19:18]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內政部消防署89.11.13.89消署預字第89E1818號函】
   主旨:有關函詢集合住宅地下層室內停車空間泡沫滅火設備設置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遠設字第八九一○○一號函。
   二、 按「室內停車空間在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
   設備等選擇設置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附表項目三訂有明文。而上揭標準第十八條附表
   項目四之規定,係指採機械立體停車塔設計方式之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始有檢討自動滅火設備之適用,
   故依來文所提樓地板面積一百八十九點五八平方公尺之地下停車空間,即使採獨立三層式機械停車位設計,致
   容納停車位超過十輛以上者,乃屬應依上揭標準第十八條附表項目三規定檢討滅火設備之設置。
  

留言者:紅色水箱車   [男] [2010-08-01 15:22:22]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前輩好:
感謝前輩的解答,但晚輩仍有ㄧ事不解,就實務面的壓力其設計壓力部分是依各廠牌的噴頭而有所差異(也就是各廠牌出廠都有ㄧ設計壓力);或是另有法規規定?
  回應者:消防阿誠   [男] [2010-08-04 11:48:14]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依您所選擇廠牌之泡沫噴頭型式認可書或個別認可書上,所登載工作壓力範圍計算之.

留言者:紅色水箱車 電子信箱  [男] [2010-07-31 12:32:49]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前輩好:
晚輩有一事請教,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計算過程中其泡沫噴頭放射壓力是以2.5公斤或1公斤計算?
  回應者:法規會   [男] [2010-08-01 08:34:02]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法規面
  
   依據設置標準第77條:泡沫噴頭放射壓力是1kg以上
  
   實務面
  
   泡沫噴頭放射壓力是以該噴頭原始設計壓力計算
   例如:泡沫噴頭原始設計壓力是2.5kg時
   在計算揚程時,就必需用25m計算
  
   法規會990801

留言者:消防小書童   [男] [2010-07-16 21:16:43]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請問各位前輩:

幫浦壓力桶要如何正確的測試水與空氣的比例?

其操作步驟為何?可否詳細的告知一下

以及相關的規定在何處可以找到?

謝謝告知。
  回應者:法規會   [男] [2010-07-17 00:00:39]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1.比例水1/3+空氣2/3
   2.輕拍壓力桶聲音較沉是表示有水
   3.空氣比例少於1/3時,請從壓力桶底部洩水閥放水,調回第1項比例
   4.請走一趟鼎懋出版社,消防書籍甚多
  
   法規會
  
  

留言者:林明鋒 電子信箱  [男] [2010-07-16 19:50:45]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於99年7月27日將於消防署舉行[各類場所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作業基準]修正草案會議,
其中針對滅火器部分,將明定[滅火器檢修完成後,消防專技人員應於滅火器本體張貼滅火器檢修完成證明標示],是一個45MM的小圓形標籤,內容含檢修人員基本資料以及檢修日期,
不知各公會以及各位專技人員有何意見?
本人意見如下想請公會能否參考並協助於會議中表達,
一.消防專技人員已於檢修申報書中明列基本資料以及檢修日期,滅火器申報表中也已明列
檢修數量,目前現況專技人員已對滅火器檢修負簽證責任,於各滅火器本體張貼標籤,實是
多此一舉,如果依循此一思考,豈不要求於各項燈具,探測器....等各項設備製作標籤並張貼於各項消防設備上才合理並完備,所以此舉實為不智
二.消防署會有此一新做法,乃針對近期滅火器因鋼瓶爆裂以及場所未定期更新換藥,所惹爭議,本人建議針對滅火器檢修部分意見如下:
1.目前現況專技人員針對滅火器進行外觀以及性能檢測,檢測重點著重於滅火器是否失壓,
以及是否於三年內定期由廠商換藥,以判斷滅火器是否於勘用狀態,建議消防署應將重點置於換藥廠商,是否確實進行換藥作業,才是有效之舉,目前實務上滅火器換藥廠商皆未規範,
藥劑過期皆由消防公司或大樓保養公司收集滅火器後,送交換藥廠商進行換藥,再於鋼瓶上張貼此一消防公司或保養公司自製標籤並寫上滅火器三年後到期日期,而其過程才是消防署應著重事項:
a.廠商是否確實送交換藥公司進行換藥,還是自行換藥或是未換藥僅於鋼瓶上張貼標籤
b.實際換藥公司是否具備各項換藥設備以及確實執行換藥程序
c.考量滅火器換藥標籤應全國統一,並標示實際換藥廠商,而非收集滅火器之消防公司
d.考量針對滅火器換藥廠商制定一定規範以及資格
2.建議消防署為有效管理滅火器且符合實際效果,應考量加強針對每三年的換藥是否確實執行,要求換藥廠商執行品質並於標籤上明示以表負責,以屏除目前滅火器換藥的亂象,再經由專技人員每年定期完成申報程序,並將檢修結果列於申報書上,亦對滅火器檢修負簽證責任,
擬修正之內容,並無法針對問題有效解決,建請將修法方向進行調整
3.請大家踴躍討論並請公會於會議中表示意見
.
  回應者:法規會   [男] [2010-07-16 23:38:20]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明峰兄:
  
   您的寶貴建議,已轉交本次會議出席代表葉理事 俶題先生
  
  
   法規會 敬上

留言者:鎮磊 電子信箱  [男] [2010-07-02 09:10:06]  回應留言 編修自己的留言
我現在有一個案子是FM200需一個消防設備師或士幫我做會勘及驗收。意者請速洽0988-726622。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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